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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杜晓帆:遗产和居民的共存构成城乡环境中独特的文化面貌和景观特征

发表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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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是《城乡规划》杂志社与复旦大学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上海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推出的一个新栏目。就纷繁复杂的社会热点,栏目将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聆听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设性意见以及对形式和政策的解读,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本期专家

杜晓帆

复旦大学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关注热点

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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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空间规划:上个月,“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贸易中心”申遗成功,让“遗产保护”这个概念再次映入大众视野,请您简要描述一下,中国在遗产保护过程中都经历了哪些阶段?有哪些重要的转折点?顺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是否应将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杜晓帆:现代遗产保护思潮自20世纪初从西方传入国内,从20世纪20至30年代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的研究与保护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颁发的各类文物保护法规文件,文物保护已成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颁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2年通过了《文物保护法》,集中体现了此前一阶段我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和认识。20世纪80年代,作为外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中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由此进入到了“遗产保护”时期。

中国的遗产保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作“对世界遗产价值体系的学习”。这个阶段,由于中国刚加入《公约》,对世界遗产体系的规则不是很理解,更多地是依据传统文物保护的思路在试验性推进遗产保护工作。

这个时期以1996年庐山国家公园申报世界遗产为一大分水岭——原本作为中国“文化遗产”建筑群项目申报的庐山国家公园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讨论后,由于其突出的人文和自然综合要素,被列为《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项目。然而,这个结果在当时却因本土与国际理解之间的错位被解读成“既不够格文化遗产,也不够格自然遗产”的折中之选,曾让申报者十分失望。如今看来,这确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第二个阶段可以说是“价值的冲突和理念的表达”。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的讨论与发布正式将东西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价值冲突推上国际舞台。这场讨论不仅让国际学术界正视东亚木结构建筑与西方建筑不同的材料属性,还促使中国重新思考我国传统观念与国际文本之间的深层关系,进一步从文化语境角度深入考量世界遗产体系保护自然和文化多样性的初衷。2000年,基于中国文物特点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式发布,这既体现了中国文物保护工作与国际共识的接轨,也代表了一份扎根于中国实践、彰显本土特色的“宣言”。

第三个阶段可以说是“中国探索对国际理念的融合与推动”。2011年,在对世界遗产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后,中国第一次主动将杭州西湖申报为“文化景观”遗产类型,并顺利通过。与15年前庐山国家公园的被动申报不同的是,此次申报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自然人文关系以国际化的语言作了充分地阐述表达,标志着民族精神与世界遗产话语体系的融合。同时,中国在数十年间探索活态遗产保护方法所建立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反过来推动了国际社会有关乡村遗产的实践与反思,从多个方面为国际组织制定全球“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方法提供了多维度的参考。

关于是否将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的问题,今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已经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其态度是很明确的,但是关于如何纳入以及边界在哪等问题可以进一步地讨论。国土空间规划和遗产规划应该是有交集、而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于土地、空间要素和建设行为的统一管理,而不是对遗产本身的统一管理,由于专业知识的要求和限制,也不可能替代遗产保护规划。因此,从保护的角度来看,至少应把底线性的保护指标,如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纳入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


02


上海空间规划:您认为 “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什么?城市遗产保护与乡村遗产保护都有哪些着力点,不同之处在哪里?

杜晓帆:我国遗产保护领域现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价值认定是保护的前提。现代遗产保护的理念形成以来,人们一直在试图寻找一些可以达成最广泛共识的、相对客观的遗产内在价值,以便共同承认、尊重和守护。价值认定既需要专家学者从专业的角度对遗产本体进行研究和阐释,这是一个久久为功的过程。同时,在遗产传承和利用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不管是老百姓、地方政府还是企业等社会主体,都迫切地想要了解并且在思考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遗产、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都与对遗产的价值认定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与遗产的关系。

当我们从“人与遗产的关系”这个角度出发去看城乡遗产时,就会发现两者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们首先都是一个有人生活的活态聚落,在文化遗产学科讨论中属于“活态遗产”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说,城乡遗产保护的共同着力点都是“人”,脱离人这一主体去研究和保护城市与乡村中的建筑、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重视历史上不同人群对于城乡营建的贡献与智慧,不考虑人在其中的记忆、情感与发展诉求,我们保留下的往往只是一堆缺乏活力和色彩的“标本”,只是把生活在其中的居民看作是被管理的对象。遗产和居民的共存才真正构成了城乡环境中独特的文化面貌和景观特征

城市和乡村一定是持续演变的,这是历史的规律。古往今来,城市和乡村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千差万别,有不同的生成逻辑,这也就决定城乡遗产类型复杂、差异性大。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时强调“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一方面说明单一的保护策略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的城市与乡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也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城市与乡村遗产的保护不是割裂开来的,管理和技术上的手段固然不同,但最终的目的却是实现城乡遗产不同价值的交换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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