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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国际比较

发表时间:2020-12-22


近期,复旦大学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上海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杂志社联合举办题为《从“蓝图”到实践——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创新升级》(点击标题,了解概况)的研讨活动,通过分析国土空间规划、智慧城市建设、可持续生态发展的优秀案例,探讨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的思路和方法。


本次线上学术交流活动得到了来自全国7大区域16家省市规划院的积极参与。相关文章将在接下来的1个月内陆续全网发布,本文为该系列第1篇内容


作者


沈振江  日本工程院外籍院士、金泽大学教授、复旦大学讲座教授 



正文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国际比较是一个比较规划学的课题。中国目前面临国土空间规划的起步阶段,如何建设用途管制行政管理,进行国际比较是有参考意义的,也是必要和及时的。


中国的城市开发建设走在前头,对国土空间进行整体的规划支撑还刚起步。日本的国土利用规划1950年起步,虽然中国的微观的城市设计,景观走在日本前面,但中国的国土空间规划还在如何分区的阶段,还没有对用途分区之后的各种用途进行规划,双评估双评价的技术评价并不是规划本身,只是分区的手段,三线三区还仅仅是资源本底的管控,对国土空间进行规划还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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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用途管制的国际比较,首先要对用途管制的定义和比较范围进行适当界定用途管制在中国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最早体现的是2016年4月14日公布的《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这个纲要要求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2017年4月20日由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管制办法重点明确生态、农业与城镇空间的转用管理和生态空间内部用途转化规则与要求,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农业、城镇空间,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


自然资源部成立后,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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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有着多样的国土空间治理理念,不同的治理规则。但不管怎样,都必须首先由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完成国土空间的用途分区规划后,再由相关行政管理主体按规划和政策需要,进行用途分区的用途管制。行政部门实行用途空间的管制,在实际管理事务上,有不同的管理手法与导则。


国际上形成不同的用途管制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我们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认为以下的视点是有参考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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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生态与人类活动空间


各国不同点中最为有特点的是生态空间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是否将人类生存活动与自然生态进行区分,还是将自然生态做为人类生活活动空间延伸一部分。特别是对农业生产用地是否应该与自然空间进行区分的看法不同。


在中国,很多学者认为对生态有贡献的土地就属于生态空间。强调通过空间布局落实生态空间保护目标,国家通过调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用途管制规则,确保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通过编制市县级空间规划,确定用途管制平台,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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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根据法规对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区等进行严格的空间边界界定,保护动植物的生息环境,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在欧洲,荷兰将河川等自然生态空间和农业生产空间结合,作为环境愿景综合规划。


新加坡这样的城市国家,则把生态空间作为城市的一个部分,发展花园城市美国国土广大,提出智慧城市智慧成长,追求自然与人类的生存空间的有机结合,也对自然保护地区进行严格保护。


2.城乡一体化与城乡边界


人类活动的用途空间,也可以分为城市积聚区的人类居住,工业生产空间,农业生产的用途空间。是否将城市与农村作为一体化进行用途管制是一个分歧点


欧洲的农庄景观是城市外延,也是乡村居住环境的一部分,欧洲注重城乡一体化,追求与自然结合的人类居住环境,更注重土地利用的公共性。英国的城乡规划,荷兰的环境愿景,美国的智慧成长都是将城市与乡村作为整体,把人的活动做为一体化空间进行规划管制。


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国家土地资源稀少,自然环境相对恶劣,更注重农地的生产性,农村集落内部形成互助文化,城市居住环境也更密集,城乡存在差别规划上进行边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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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边界与政策边界


政策是依据时代要求变化的,不同的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需求制定政策。而法规是通过立法制定的,是稳定的逐步改善的,两者都是用途管制执行的基础。其次,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划分也是用途管制的基础,大致可认为有依据法规划分,还有就是依据政策划分。


日本韩国用途的划分是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区分,所以有边界内的严格管理规定,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行的相应政策区域划分


在没有东亚国家那样严格进行城乡边界划分的国家,如英国荷兰等,城乡一体化所需要的用途区分管理,则必须更强调运用规划,政策与行政管理的方法进行用途管制。


4.开发许可


许可制是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的审批手续的一环。除了规划与开发本身的政策与技术问题,用途管制可以通过许可制度控制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各国建立开发许可制度是国土空间形态形成的保障,控制生态空间,农业、城镇空间之间的合理转换,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形态。开发许可也针对农地的流转,因为城市与农村用途的差异,保护农田确保粮食安全,也保证城市集聚的商业价值节省公共财政,通常土地用途的变更有严格的限制。同时相同用途分区的国土空间内部,用途转换的许可规则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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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开发过程中,可以有规划阶段的许可,也可以有开发阶段的许可。


各国对规划阶段与开发阶段的许可处理不同,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国家有严格的用途分区管理,因而可以在建筑与规划的阶段给一定的自由度,规划阶段只是依据进行法规内容确认,所以是在开发阶段才考虑开发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利用开发许可制度进行用途的管控


而在英国因为城乡一体化的法规体系,规划与相关行政必须要起到管控作用,如强调土地利用要符合公共利益,借助规划力量以对公共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对规划进行许可,控制土地利用。


简而言之,英国城乡一体化,政策与规划作用大,执行规划许可。日本法规的边界管理作用大,规划与政策影响更小,因而进行开发许可。


5.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际比较研究


国土空间的形成,源于人类为了生存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占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面临的是,各种经济活动带来的与自然生态空间的矛盾,不同经济活动带来的不同用途空间需求之间的矛盾,其中也有公共财政的需求带来的矛盾。


通过用途管制实现智慧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形态,是通过公共政策的手段,即法规,规划与政策进行的。关注发达国家的用途管制经验可以从用途分区的规划编制,以及用途分区的法规与政策管理,执行方法来分析。


用途管制的对象是各种用途分区,国际比较需要比较用途分区是如何界定,如何进行管制的。因而可以从规划编制,管理导则,和开发许可法规的角度来进行比较。


用途管制是一个依法,依据规划进行的制度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又是一个需要行政管理专业队伍实施空间政策的管控。用途管控需要各种国土空间内部用途转换的规则,与各种国土空间之间转换的管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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